(2017)冀080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维臣与被告李树双、许春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臣,李树双,许春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89号原告张维臣,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承德县仓子乡沟门村,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树双,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郭杖子乡北洞子村*组,身份证号×××。被告许春亮,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北路顺发胡同**号,身份证号×××。原告张维臣与被告李树双、许春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维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臣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50.00元,退回原告1025.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