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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维臣与被告李树双、许春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臣,李树双,许春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89号原告张维臣,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承德县仓子乡沟门村,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树双,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郭杖子乡北洞子村*组,身份证号×××。被告许春亮,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北路顺发胡同**号,身份证号×××。原告张维臣与被告李树双、许春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维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臣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50.00元,退回原告1025.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