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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367孙殿乐与赵京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367号原告:孙殿乐,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京江,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殿乐与被告赵京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殿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殿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殿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殿乐负担。审判员 黄��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