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367孙殿乐与赵京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367号原告:孙殿乐,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京江,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殿乐与被告赵京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殿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殿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殿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殿乐负担。审判员 黄��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