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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崔文军与刘艳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军,刘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272-3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军,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刘艳飞,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文军与被执行人刘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5)柳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艳飞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艳飞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