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330尹锡生与尹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锡生,尹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尹锡生,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尹锋,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尹锡生与被执行人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尹锡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住所地位于丹阳市内,且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在丹阳市,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书由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张春俊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