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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赖德金与被告宜宾县仨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德金,宜宾县仨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834号原告:赖德金,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县仨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安边镇豆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72760937W。法定代表人:张瑶兵。原告赖德金与被告宜宾县仨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宜宾县仨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8100.26元的财产。案外人赖德胜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赖德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宜宾县仨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8100.26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赖德胜所有的××号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习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