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钱玉英、叶建斌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玉英,叶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钱玉英,女,1982年9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叶建斌,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浦城县,钱玉英与叶建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2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钱玉英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另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40000元欠款止,同时要求本院对叶建斌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解冻,对其名下的车辆不予查封、扣押,并对其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屏蔽并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对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