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21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德市南阳饲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宁德市南阳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189号之二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北一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80670Q。法定代表人:马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宝,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山东爱智律师所律师。被告:宁德市南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国道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053005565。法定代表人:乐玉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根宁,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南阳饲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锦芳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秀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