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小伟、白二艳、高鹏、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小伟,白二艳,高鹏,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6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妮,该公司员工。被告:贺小伟,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二艳,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告:高鹏,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伟,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小伟、白二艳、高鹏、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40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