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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某某,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姜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某某银行无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