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凤臣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臣,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臣,男,1961年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东方小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凤臣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6)第89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85623.96元。申请执行人李凤臣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6)第89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廷珩审判员 孙雪静审判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