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保良与肖国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良,肖国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901号原告黄保良,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肖国选,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黄保良与被告肖国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保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保良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保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黄保良负担。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胡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