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田稳胜与任丘市澳神广本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稳胜,任丘市澳神广本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822号原告:田稳胜,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男,住大城县。被告:任丘市澳神广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长丰镇南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699219320D。法定代表人:曹硕,该公司经理。原告田稳胜与被告任丘市澳神广本车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稳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田稳胜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