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志凌与虞楼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凌,虞楼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5民初554号原告:蔡志凌,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被告:虞楼粽,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蔡志凌与被告虞楼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虞楼粽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27日,利息为月利率2%,并由被告出具借据及收条各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本案诉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楼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志凌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1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被告虞楼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林忠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永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