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533号原告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玉刚,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08147850B。被告孟峰,男,1981年生,住青县。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