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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93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