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计爽、闫永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计爽,闫永涛,王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30号申请人马计爽,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闫永涛,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王雪江,女,平乡县人,现住本村。申请人马计爽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闫永涛所有的冀E×××××东风牌小型客车及闫永涛、王雪江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计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闫永涛所有的冀E×××××东风牌小型客车予以查封。二、将闫永涛、王雪江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广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