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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云龙与苏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云龙,苏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2283号原告:牛云龙,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飞童神怡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杰,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飞童神怡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苏庆辉,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牛云龙与被告苏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兰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庆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苏庆辉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1800元,共计218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立案之日至归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苏庆辉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4日,被告苏庆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牛云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苏庆辉未作答辩。原告牛云龙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2016年8月14日被告苏庆辉书写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20000.00(贰万圆整)借款人:苏庆辉2016、8、14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证明该笔借款属实,原告牛云龙已履行了出借义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4日,被告苏庆辉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牛云龙,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现金支付给被告20000元。被告苏庆辉书写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牛云龙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20000元,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原告催要借款,被告应当及时偿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庆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庆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云龙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兰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