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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运良诉被申请人西安瀚泽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良,西安瀚泽建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38号申请人李运良。被申请人西安瀚泽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运良诉被申请人西安瀚泽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瀚泽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690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瀚泽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银行的存款2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