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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德圣申请执行王长保、徐春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圣,王长保,徐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圣,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长保,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徐春凤,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刘德圣申请执行王长保、徐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德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执行人杨雪的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