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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蒋锋与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锋,张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271号原告:蒋锋,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桂玲,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蒋锋与被告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蒋锋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蒋锋负担。审 判 员 冯     宝     成审 判 员 田     燕     飞人民陪审员 董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宇           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