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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魏继霞与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继霞,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601民初1168号原告:魏继霞,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周丽,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春,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B座10层R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65524024M。法定代表人:付志国,该公司经理。原告魏继霞与被告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魏继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继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4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63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继霞负担。审判员陈涛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房慧灵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