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84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连萍,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女儿单某1,××××年××月××日生女儿单某2。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份原告向高密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和好,一直分居至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单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单某2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应提供方便。三、位于高密经济开发区东牟北村村后的房屋三间,鸡舍六间归被告单某所有;位于高密经济开发区东牟北村的承包地二块共计6.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被告单某所有;汽油三轮车一辆归原告李某所有。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兆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