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华荣与牡丹江市财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荣,牡丹江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749号原告:杨华荣,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被告:牡丹江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杨华荣与被告牡丹江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杨华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华荣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