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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卫江与范晔冰、范晔昆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卫江,范晔冰,范晔昆,段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财保27号申请人:张卫江,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被申请人:范晔冰,女,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被申请人:范晔昆,女,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西宁市。被申请人:段青云,女,汉族,1954年5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张卫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额度为50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卫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范晔冰、范晔昆、段青云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张卫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