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催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潍坊源滨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源滨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催29号申请人:潍坊源滨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咸富楼村咸西路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793910119。申请人潍坊源滨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潍坊源滨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30005220422159、票面金额4356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9日、出票人平阳县瓯南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源滨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潍坊源滨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要武审 判 员 赵向晔人民陪审员 徐怀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项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