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执字第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翟海忠与王亮良、张琳、李学义、翟伟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海忠,王亮良,张琳,李学义,翟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稷执字第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海忠,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清河镇上费村。被执行人:王亮良,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清河镇上费村。被执行人:张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清河镇上费村。被执行人:李学义,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清河镇上费村。被执行人:翟伟红,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清河镇上费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海忠与被执行人王亮良、张琳、李学义、翟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稷执字第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