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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凤山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方县凤山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法定代表人:黄木云,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方县凤山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凤山乡凤山村。法定代表人:龙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凤山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大方县凤山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商丘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方县凤山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方县凤山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情况已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