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建付、李云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付,李云静,李进华,朱太兰,李咏晖,李咏旺,贾留晓,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付,男,生于1971年12月1日,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勋省,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静,女,生于1983年9月23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社旗县。系受害人李强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华,男,生于1956年9月5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李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太兰,女,生于1955年5月9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咏晖,女,生于2007年8月7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李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咏旺,男,生于2012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李咏晖、李咏旺法定代理人:李云静,系其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系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留晓,男,生于1969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建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住所地:唐河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9141132857(1-1)。法定代表人:张亚戈,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增军,系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1300X1464531X1(1-1)。负责人:吴文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增军,系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建付因与被上诉人李云静、李进华、朱太兰、李咏晖、李咏旺、贾留晓、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唐河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还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建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李君彦审判员 孙建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松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