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219号原告石某某,女,1992年9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