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28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祥彬、余大生申请执行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彬,余大生,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281、614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彬,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余大生,男,1965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刘兴其,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1108号、(2016)川0322民初9213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7年4月1日和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5000.00元的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