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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字第9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字第9787号原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四公里新民园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8930494T。法定代表人张泽云,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娟,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杏,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乐,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鼎诺物��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