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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有龙、张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有龙,张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4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有龙,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董锋,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新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江,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李修霖,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嘉奇,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有龙因与被上诉人张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5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有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树江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有龙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潘有龙撤回上诉。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潘有龙负担(潘有龙已预交5050元,由潘有龙向本院申请退回25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徐华毅审判员 杨洁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琼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