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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朴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朴某某,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48年12月1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朴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朴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黑岗房产管理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庆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