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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新苍与陈新强、黄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苍,陈新强,黄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903号原告:陈新苍,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新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秀华,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新苍与被告陈新强、黄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苍和被告陈新强、黄秀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新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新强、黄秀华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陈新强分别于2014年8月2日、2015年1月2日各向陈新苍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各出具借条一份交予陈新苍收存,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经催讨,陈新强未偿还借款。黄秀华与陈新强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陈新强辩称,黄秀华与陈新强系夫妻关系。陈新强向陈新苍借款40000元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属实。借款后有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支付部分利息,但偿还利息的具体数额记不清。现只同意偿还给陈新苍借款34000元。黄秀华辩称,黄秀华与陈新强系夫妻关系属实。但本案借款黄秀华不知情,故不同意负共同偿还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新强与黄秀华系夫妻关系。陈新强分别于2014年8月2日、2015年1月2日各向陈新苍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各出具借条一份交予陈新苍收存。2014年8月2日出具的借条内容为:“借条陈新强向陈新苍借款贰万元整。借款人:陈新强2014.8.2”。2015年1月2日出具的借条内容为:“借条本村陈新强向陈新苍借贰万元整。2015年1月2日借款人:陈新强”。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此后经催讨,陈新强未偿还借款,引起诉讼。本院认为,陈新强向陈新苍借款40000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予认定。借款时,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陈新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陈新强应当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陈新强主张借款后已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支付部分利息,但不能说明支付利息的具体金额,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上述债务发生在陈新强与黄秀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黄秀华应负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陈新苍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新强、黄秀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新苍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陈新强、黄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永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慧娜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