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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闫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7刑初99号公诉机关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闫潇(又名闫龙),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菏泽市定陶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定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定检公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潇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闫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菏泽市定陶区,虚构可低价购买美景国际现代城房产、可通过个人关系安排工作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1、卢某等人现金及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56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个人花销。1、2015年4月,被告人闫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通过个人关系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卢某现金及购物卡,价值共计210000元。2、2015年5月,被告人闫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低价购买美景国际现代城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1、郝某、刘某2、王某2现金及购物卡,价值共计3570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潇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该笔钱款属于民事借贷,不构成犯罪;证人马某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且借钱时证人不在场。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被告人闫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通过个人关系将被害人卢某安排到菏泽市立医院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卢某现金共计200000元。(二)2015年5月,被告人闫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菏泽市定陶区,虚构可以低价购买美景国际现代城房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1、郝某、刘某2、王某2现金及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357000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用于其个人花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7月26日下午15时许,定陶区黄店镇黄东行政村村民刘某1到定陶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一名叫闫龙(闫潇)的人以买房可以便宜为由,诈骗其173000元。定陶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侦查。2.发、破经过证明,该案系被害人刘某1报警案发,后被害人刘某2、王某2、郝某陆续报案,称四人共计被骗357000元。被告人闫潇于2017年1月17日抓获,其对诈骗刘某1等人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3.收条复印件证明,2015年5月9日被告人闫潇(闫龙)书写收条,收到被害人刘某1房款170000元。4.刘宪绍名下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证明,刘宪绍从其账户存取款情况,用于支付给被告人购买房屋。5.收条证明,2015年6月8日被告人闫潇书写收条,收到卢某办工作事款贰拾万(¥200000)。6.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郝某、王某2、刘某1、何某的身份信息。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被告人闫潇于案发后逃跑及抓获情况。8.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闫潇于1989年1月20日出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9.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34号楼西户15层共四户,均已销售,购房合同中客户无刘某1信息。且34号楼13-16层无刘某1、刘新法、王某2、郝某、王某1等人名字。10.定陶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闫潇让其战友的父亲冒充菏泽市检察院领导骗取被害人卢某钱财,经定陶县公安局调查寻找,未找到该人。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闫潇不存在吸毒现象。(二)辨认笔录附被辩护人照片、身份信息证明,经证人游某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闫潇。(三)证人证言1.证人崔某证言证明,他系被害人刘某1的丈夫。刘某2、王某2、郝某、刘某1等人去美景国际买房子,郝某对象王某1联系了闫潇,闫潇说其认识美景国际的老总,买房子能便宜,刘某2、王某2、郝某、刘某1每人拿了2万元给闫潇。后闫潇说多交房款能便宜得多,崔某就和刘某1凑了十五万在定陶天联超市附近在崔某的车上交给闫潇,闫潇出具了名为闫龙的收条。后闫潇说要送礼,四名被害人凑了一万五千元购买三张面值为五千元的一卡通送给闫潇。2.证人盛某证言证明,他系美景国际现代城销售部经理,负责美景国际现代城的房屋销售工作。其不认识被告人闫潇,被告人闫潇也未在美景国际现代城买过或帮人买过便宜房子。美景国际现代城34号楼13—16楼已经出售,并无刘某1、刘新法、王某2、郝某、王某1等人名字房产信息。3.证人沙某扣证言证明,他系美景国际现代城工程部经理,负责美景国际现代城的工程建设管理、行政人事工作。其不认识闫潇或闫龙,且其公司没有名为闫潇或闫龙的人在工地做工程。4.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他系被害人郝某丈夫,与被告人闫龙有亲戚关系。2015年5月份王某1在美景国际现代城售楼部联系被告人闫潇想让其帮忙购买房子,被告人闫潇称能够在美景买到便宜房子,且被告人称其在该工地包活。后被告人闫潇出门与美景国际现代城老总通话并向四被害人说一套房子能便宜两万元,让四名被害人直接将房款交给被告人;后四被害人每家又拿了五百元送给闫潇表示感谢。后闫潇又给郝某说房款交齐购房更便宜,郝某又交付给闫潇十一万元。后四被害人又给闫潇共计一万五千元用于送礼,被害人郝某支付2500元。5.证人吴某证言证明,她是美景34号楼15层西户的实际房主。6.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她在美景国际现代城售房部工作,负责销售房屋,其接待的证人吴某,吴某在该售房部购买的房屋。7.证人游某证言证明,她系美景国际现代城售房部售房员。在2015年5月份,售楼部来了三女一男。该四人选择了34号楼13-16层。后来了一个胖胖的男子给她说是该工地上的人,让她别管了,房子他们要。8.证人马某证言证明,闫潇称其认识菏泽市人民检察院领导,能为被害人卢某找工作,直接安排到菏泽市立医院。以此为由给卢某要钱,后来事没办成,钱也没退。他听卢某说被闫潇骗了二十多万元。后他打听出市检察院领导的电话号码并通话,对方称不认识闫潇。(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明,2015年5月份,被害人刘某3、刘某2、王某2、郝某去定陶美景国际现代城看房子,后四被害人选择了34号楼13-16层,郝某对象王某1过来后称其认识熟人,后被告人闫潇来到售楼部。被告人闫潇称其认识美金国际现代城的老总,并称一套房子能够便宜两万元,并让四被害人将房款交给被告人,每家先交2万元定金共计8万元。后经郝某提议每家出500元共计2000元购买一张天联超市购物卡送给闫潇。后于同月9号,郝某告诉刘某1,闫潇说刘某1为银行黑名单不能办理贷款,可以给他十五万元抵扣其在美景的工程款。后被害人郝某与刘某1丈夫崔某在定陶天联超市附近将房款交付给被告人闫潇,闫潇出具了十七万元的收据。后被害人刘某1获知其所购买房屋未在自己名下,被告人闫潇告知其先写别人名字占着房子,签合同后再改回来。后被告人闫潇以需要给别人送礼为由,让四被害人购买三张面值为五千元的一卡通。被告人闫潇共诈骗被害人刘某1173000元。被害人郝某陈述证明,其陈述被告人闫潇诈骗钱财过程同被害人刘某1陈述一致且互相印证,其被骗133000元。被害人刘某2陈述证明,其陈述同被害人刘某1、郝某陈述一致且互相印证,被告人闫潇骗取其与王某2每人25500元。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明,其陈述同被害人刘某1、郝某陈述一致且互相印证,其被骗25500元。被害人卢某陈述证明,2015年4月闫潇称毕业后能将其安排到菏泽市立医院工作,共骗取其钱财20万元及面值共1万元的山东一卡通。2015年4月底闫潇以给菏泽市立医院司院长送礼为由让其送2、3万元;过了一、二十天闫潇称工作已经办好,需要交给6万元的保证金,其让对象通过银行转账给闫潇汇了6万元;一两周后闫潇以领导急需用钱为由又给其要12万元,到了2015年工作一直没有着落,他怕闫潇收钱不办事就在2016年6月8日让闫潇打了个收条。2016年7月闫潇吃安眠药自杀在定陶区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期间见到他,还给他说工作已经办好。第二天出院后,闫潇给他说需要1万元的山东一卡通送礼,他给闫潇办了一万元的卡。听闫潇说是找菏泽市检察院领导给他办理工作,后其表弟马某找到市检察院领导,发现对方根本不认识闫潇。他的工作没有办成。(五)被告人闫潇供述证明,2015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小莲的对象小庆给他打电话说在美景买房子,问他有熟人吗。他就过去,在售楼处门口和小庆见面、还有小莲、一个抱孩子的妇女、一个胖胖的妇女,然后他给小庆说出去说吧,在售楼处不好看。在外面他给小庆他们说他去找找人看看能便宜不。到家以后他给小莲打电话让他们一套房子交给他两万元,买房子能便宜。后来小莲和胖胖的那个妇女在他车上给他八万元现金,走时还给他了2000元天联超市的购物卡。大概过了一个星期,他想再从小莲他们那里骗点钱,就给小莲打电话说,想要美景的房子需要再交11万元,能便宜得多。过了两天小莲给他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小莲自己开车到定陶,给了他11万元现金,他直接存到信用社卡上了。又过了十天左右,他又给小莲打电话说,胖胖的那个女的买房子交的多优惠多,不行再付15万。后来小莲和那个胖胖的女的对象(崔某)来定陶天联门口给他送钱。一共给了15万元现金,他当时给那个男的打了一个17万元的收条,把原来给他的2万加上了,他写的名字是闫龙,没写闫潇。他给他们说买的便宜房子不能写他们自己的名字,实际上都是他编造的,他根本没有买那些房子。后来他又给小莲打电话说要给美景的领导送礼,需要三张5000元的一卡通。第二天下午,那个胖胖的妇女和她对象开着车找他,办了三张5000元的一卡通,一共15000元。当时他缺钱还账,才想着骗他们的钱,一共357000元。他在美景工地没承包工程,不认识美景国际项目的领导,也不能帮助郝某等人在美景国际买到比市场价便宜的房子,就是想从他们那里骗一些钱用。他不认识菏泽市立医院的领导,也不认识菏泽市检察院的领导,20万元的工作事款收据是其书写的,收条中的款项被害人卢某也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支付。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557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潇骗取被害人卢某1万元购物卡的事实,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闫潇归案后对诈骗被害人刘某1等人房款357000元的事实予以供述,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闫潇对指控的其诈骗被害人卢某20万元现金及1万元购物卡的事实辩解属于民事借贷,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于2015年4月以给被害人卢某办理工作的名义,谎称自己认识菏泽市检察院领导,能够安排被害人到菏泽市立医院工作,先后以给领导送礼、交保证金、领导急用钱的理由给被害人要钱,共计20万元,并于2015年6月8日被告人书写收到被害人办工作事款贰拾万元的收据。而事实上被告人并不认识菏泽市检察院领导,也并未将被害人安排至菏泽市立医院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不属于民事借贷行为。故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辩解证人马某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且借钱时证人不在场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马某虽与被害人有亲戚关系,但并非法律所禁止的情形。本案被害人支付钱款时,证人马某虽不在现场,但事后知悉了被害人卢某被诈骗情况,马某可以作为证人陈述相关案件事实。故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闫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闫潇诈骗所得五十五万七千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卢旭二十万元、被害人刘艳芹十七万三千元、被害人郝秀莲十三万三千元、被害人刘新法二万五千五百元、被害人王冉二万五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王景安人民陪审员  程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