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梅与被告江苏凤凰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江苏凤凰山庄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056号原告:刘红梅,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江苏凤凰山庄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89731526,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振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操世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刘红梅与被告江苏凤凰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8日原告刘红梅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梅撤回对被告江苏凤凰山庄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侯 甜书 记 员 陈蓁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