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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建军、仁寿县文林镇叶桥村4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建军,仁寿县文林镇叶桥村4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504号申请执行人尹建军,男,生于1967年2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仁寿县文林镇叶桥村4组。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仁寿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仁寿县文林镇叶桥村4组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度的土地租用费392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718.65元,承担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仁寿县文林镇叶桥村4组在仁寿县文林工业招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租用费4744.65元,本院向仁寿县文林工业招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请求终结(2014)仁寿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