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国琴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中联商务中心一附楼。代表人姚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华炎,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琴,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张国琴信用卡一案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