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熊与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熊,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59号原告:曾熊,男,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弦歌大道468号。法定代表人:李曙成,董事长。原告曾熊与被告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曾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熊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伟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