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督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娄金才、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金才,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55号申请人:娄金才,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林。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据一张,被申请人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0日,之后,被申请人未再支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400元。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娄金才支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利息64000元。申请费1193元,由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小 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