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静萍诉张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萍,张桂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48号原告:王静萍,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兰,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王静萍诉被告张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静萍于2017年7月16日以与本案案由设置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侵犯共有权利的内容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继续审理可能导致原告的案件性质走向出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静萍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