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强、郭秀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强,郭秀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财保20号申请人:李强,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郭秀身,男,194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冀043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对李强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李强自愿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冀D×××××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D×××××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