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为财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为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吴为财。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为财从“小某”处以700元拿到两小包毒品后,又以800元价格售与赵某,经当面称量该两小包毒品分别净重0.62克、0.6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量刑建议判处十至一年有期徒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吴为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