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葛海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葛海泉,张梅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6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201号。负责人:章昕宇,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乐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1158号。法定代表人:葛海泉。被告:葛海泉,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张梅芳,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葛海泉、张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