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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蒋石成、陈红叶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蒋石成,陈红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5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74号。负责人梁永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石成,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陈红叶,女,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蒋石成、陈红叶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石成、陈红叶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透支款41808.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兆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