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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秀锦与吴家良、周质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锦,吴家良,周质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1461号原告:李秀锦,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代理人:陶郑标,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家良,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周质朴,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审理李秀锦与吴家良、周质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缪存锋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吴家良、周质朴的起诉。本院认为:李秀锦以与吴家良、周质朴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锦撤回对吴家良、周质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