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徐丽华、覃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华,覃文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3329号申请人:徐丽华,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玲,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覃文松,男,1969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申请人徐丽华与被申请人覃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丽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覃文松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滨江园小区二区61栋B2-162号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李进以其名下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98号23栋3单元7-2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覃文松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房屋;二、查封担保人李进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北区房屋。对以上不动产保全在价值170000元人民币限额以内,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保全。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徐丽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超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