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彩勤等诉孙国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5民初171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何雪龙、王彩勤与被告孙国新、通辽市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525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525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正文中”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何雪龙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合计7779.03元的70%即5445.32元;”补正为:”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何雪龙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合计7835.03元的70%即5484.52元;”。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