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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振军与孙爱军、邵阳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军,孙爱军,邵阳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606号原告:孙振军。委托代理人:袁峰。被告:孙爱军。被告:邵阳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104号湘运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蒋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军与被告孙爱军、被告邵阳市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军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翁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