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青白江区。冯某某与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民初字第3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石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冯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多次对被执行人石某某在商业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应收债权,案件无执行条件的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认同本院调查结果。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民初字第3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新审 判 员 李 耿代理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彤 搜索“”